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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護理機構設置、遷移或擴充開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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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檔案名稱
 1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4-作業程序.doc
 2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4-流程圖.doc
 3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4-表一.doc
 4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4-表二.doc
 5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4-表三.doc
 6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4-表四.doc
 7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4-流程說明.doc
 8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4-(民)表一.doc
 9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4-(民)表一--參考範例.doc

 

案件說明 (最後更新: 103/05/26)
一、護理機構包括: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二、護理機構設立分二階段申請:
(一)許可設置階段-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99床以下之護理機構,由衛生局許可;醫療法人、財團法人護理機構或設置、擴充後之規模在100床以上之護理機構,由衛生局核轉衛生署許可。
(二)開業登記階段-申請設立者應於許可6個月內向衛生局局申請開業程序。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應備證件
申請護理機構設置、遷移新址或擴充開業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1式2份:
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護理機構設置、遷移新址或擴充開業申請書。
二、新北市政府許可函影本。
三、建物竣工之樓層平面簡圖。
四、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得以系統代為查調)及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
五、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內容應包括急救、急診、 轉診及定期出診等事項)
暨該院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護理人員證書正本、正反面影本及身分證正本、正反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七、負責人半身正面脫帽近照(3個月內)之相片1吋3張。
八、負責人於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證明。
九、所屬照顧服務員完成90小時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影本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照顧服
務員單一級(丙級)技術士證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十、申請遷址或擴充開業者另應檢具開業執照正本(加註變更事項登記後發還)。

申請方式
1.臨櫃、郵寄。
本局地址:22006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交付方式
1.公文郵寄。
2.開業執照暨執業執照正本自取,領照繳費。

處理期限
申請開業、遷址或擴充登記需14天(含現場會勘)。

備註欄
1.機構所屬醫事人員請依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申請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執業登記。
2.行政規費:開業執照1,000元/張、執業執照300元/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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