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護理機構設置、遷移或擴充許可(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 

檔案下載

  分類 檔案名稱
1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作業程序.doc
2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作業程序.pdf
3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流程圖.doc
4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流程圖.pdf
5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流程圖說明.doc
6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流程說明.pdf
7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表一.doc
8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表一-參考範例.doc
9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表二.doc
10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表二.pdf
11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表二-參考範例.doc
12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表二-參考範例.pdf
13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表三.doc
14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表三.pdf
15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表三-參考範例.doc
16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表三-參考範例.pdf
17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附件一.doc
18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附件一.pdf
 19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附件二.doc
 20 作業程序 民)衛醫管15-(民)附件二.pdf


案件說明 (最後更新: 103/05/26)
一、護理機構包括: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二、護理機構設立分二階段申請:
(一)許可設置階段-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99床以下之護理機構,由衛生局許可;醫療法
人、財團法人護理機構或設置、擴充後之規模在100床以上之護理機構,由衛生局
核轉衛生署許可。
(二)開業登記階段-許可設置之機構,應於6個月內向衛生局申請開業登記。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應備證件
應檢具下列文件1式5份:
1.新北市護理機構設置、遷移新址或擴充許可申請書【(民)表一】。
2.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民)表二】。
3.土地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配合免書證免謄本,可提供地號及建號供線上查詢者免付)
4.建築物各使用樓層平面簡圖【(民)表三】。
5.新北市護理機構設置、遷移或擴充許可計畫書【(民)附件一】及新北市護理機構設置、遷移或擴充許可計畫摘要書【(民)附件二】。
6.負責護理人員證書正反面影本(與正本相符)暨服務證明影本。
7.社團法人護理機構及其他法人附設者,應分別檢具董事會或社員總會同意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之會議紀錄。
8.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應檢附各該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函件。
9.建物、土地所有權人非係機構負責人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10.護理機構服務契約(居家護理機構免附)。

 申請方式
1.臨櫃、郵寄。
2.本局地址:22006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交付方式
公文郵寄

 處理期限
30天

 備註欄
一、護理機構名稱如下:○○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
二、護理機構設置、遷移新址或擴充許可後,應於6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護理機構設置、遷移新址或擴充開業申請程序。
 

Array
(
    [0]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