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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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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檔案名稱
1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05-(民)表一.doc
2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05-(民)表二.doc
3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05-(民)表二.pdf
4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05-(民)表三.doc
5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05-(民)表三.pdf
6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05-表一.doc
7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05-(民)表一-參考範例.doc
8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05-(民)表二-參考範例.doc
9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05-(民)表二-參考範例.pdf
10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05-(民)表三-參考範例.doc
11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05-(民)表三-參考範例.pdf
12 審核流程 (民)衛心長05-流程圖.doc
13 審核流程  (民)衛心長05-流程說明.doc
14 其他文件 (民)衛心長05-(民)附件一.doc
15 其他文件 (民)衛心長05-(民)附件一.pdf



表格下載
案件說明 (最後更新: 103/05/26)
申辦項目 / 新北市政府受理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及長期照顧科

應備證件
一、申請設置、遷移新址或擴充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2份:
(一)本府衛生局受理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申請書【(民)表一】。
(二)本府衛生局精神復健機構設置、遷移、擴充或復業計畫書【(民)附件一】。
(三)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民)表二】。
(四)建築物各使用樓層平面簡圖【(民)表三】。
(五)建築物各使用樓層平面設置圖。
(六) 土地所有權狀。(為配合免書証免謄本政策,可線上查詢者免附)
(七) 建物、土地所有權人非係機構負責人者,需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及租賃契約。
(八)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包括負責人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經歷證明)。
(九)醫療法人附設機構者,需另檢具:
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
2.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申請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2份:
(一)本府衛生局許可函及原申請書副本。
(二)建築物竣工之各樓層平面圖。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得以系統代為查調)、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及消防安全竣工核准函。
(四)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包括負責人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經歷證明、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五)機構所聘專任/兼任人員之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願任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六)規費合計新臺幣1,300元整(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三、變更登記應檢附之文件:
(一)本府衛生局受理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申請書【(民)表一】。
(二)本府核發之精神復健機構開業執照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各1份。
(三)變更「機構名稱」:原領開業執照。
(四)變更「開業地點」:依精神復健機構新設置案之申請手續。
(五)變更「負責人」:原領開業執照、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若為私立機構則依精神復健機構新設置案之申請手續﹚。
(六)變更「專任管理人員」: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資格證明文件各1份(含完成專任管理人員70小時訓練結業証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
(七)變更「專業人員」: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資格證明文件各1份﹙含專業證照﹚。
(八)規費合計新臺幣1,300元整(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申請方式
1.臨櫃、郵寄。
2.本局地址:22006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交付方式
一、公文郵寄。
二、開業執照暨執業執照正本自取,領照繳費

處理期限
一、 申請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許可需42天(含提報本府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小組複審)。
二、 申請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開業需23天(含現場會勘)。

備註欄
一、精神復健機構設置、遷移新址或擴充許可後,應於文到6個月內辦理開業事宜,必要時得以正式函文申請延長開業期限6個月1次。
二、精神復健機構所屬醫事人員請依醫事人員執業﹙異動﹚登記辦理執業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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