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食品廣告合法廠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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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檔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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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業程序 | (民)衛食藥11-流程圖.doc |
2 | 作業程序 | (民)衛食藥11-流程說明.doc |
3 | 作業程序 | (民)衛食藥11-(民)表一.doc |
4 | 作業程序 | (民)衛食藥11-(民)表一-參考範例.doc |
5 | 作業程序 | (民)衛食藥11-(民)表二.doc |
6 | 作業程序 | (民)衛食藥11-(民)表二-參考範例.doc |
案件說明 (最後更新: 102/10/30)
民眾申請食品電視及廣播廣告播出前,依法需經地方衛生局審理後始得再向新聞主管機關申請廣告准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應備證件
一、新北市政府食品(電視、廣播)廣告合法廠商證明申請書【(民)表一】1份。
二、新北市政府辦理食品(電視、廣播)廣告合法廠商證明申請查檢表【(民)表二】1份。
三、進口產品(或原料)需檢附進口報單影本。
四、委託加工、分裝輸入、銷售者,需檢附雙方簽訂合約之相關文件。
五、涉及機能性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健康(保健)食品、添加中藥材或本局認為有必要者,附有產品原料相關資料、製程及組成百分比。
六、低酸性罐頭、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進口錠狀、膠囊狀食品等或其他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需核備者,需填寫其查驗登記許可(核備)函文號影本。
七、市售產品標籤或外包裝1份。
申請方式
郵寄,本局地址:22006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食品藥物管理科收
交付方式
郵寄
處理期限
6天
備註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