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心理師停業、復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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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檔案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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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業程序 | (民)衛心長11-流程圖.doc |
2 | 作業程序 | (民)衛心長11-流程說明.doc |
3 | 作業程序 | (民)衛心長11-(民)表一.doc |
4 | 作業程序 | (民)衛心長11-(民)表一.pdf |
5 | 作業程序 | (民)衛心長11-(民)表一-參考範例.doc |
6 | 作業程序 | (民)衛心長11-(民)表一-參考範例.pdf |
7 | 作業程序 | (民)衛心長11-(民)附件一.doc |
8 | 作業程序 | (民)衛心長11-表一.doc |
9 | 作業程序 | (民)衛心長11-表一.pdf |
案件說明 (最後更新: 103/05/26)
申請對象為執業登記於新北市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及長期照顧科
應備證件
一、停業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師停業、復業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
(三)執業執照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
(四)服務機關(構)出具之停業證明文件。
(五)公會證明文件。
(六)心理師證書正本(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該執業註記)。
(七)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者)。
(八)私章。
二、復業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師停業、復業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
(三)執業執照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
(四)服務機關(構)出具之復業證明文件。
(五)公會證明文件。
(六)心理師證書正本(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該停業註記)。
(七)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者)。
(八)私章。(簽名亦可)
(九)原停業同意函影本。
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
2.本局地址:22006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交付方式
紙本回覆
處理期限
5天
備註欄
一、繳費模式:免費
二、為避免影響申請者權益,復業請於5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