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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心理師執業、歇業、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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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流程圖.doc
2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流程說明.doc
3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民)表三-參考範例.doc
4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民)表三-參考範例.pdf
5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民)表四.doc
6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民)表四.pdf
7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民)表四-參考範例.pdf
8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民)表四-參考範例.doc
9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民)附件一.doc
10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表一.doc
11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表二.doc
12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表二.pdf
13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表三.doc
14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0-表三.pdf
15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10-(民)表一.doc
16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10-(民)表二.doc
17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10-(民)表二.pdf
18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10-(民)表三.doc
19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10-(民)表三.pdf
20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10-(民)表一-參考範例.doc
21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10-(民)表二-參考範例.doc
22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10-(民)表二-參考範例.pdf

 

 
案件說明 (最後更新: 103/05/26)
申請對象為執業登記於新北市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及長期照顧科

應備證件
一、執業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師執業、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
(三)心理師證書正本(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前執業異動註記)。
(四)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五)公會證明文件。
(六)私章。(簽名亦可)
(七)半身正面脫帽近照(3個月內)之相片1吋2張。
(八)教育積分證明文件(可檢附「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積分管理系統下載之各項積分列表」替代)(自取得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證書發證之日起3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免檢附)。
(九)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醫療業務證明文件影本1份(具外國人及華僑資格者:檢附勞委會許可函)。
(十)新北市政府心理師執業、歇業提前辦理具結書【(民)表二】(限提前送件者)。
(十一)新北市政府心理師執業處所之設置平面簡圖【(民)表三】(限執業處所未查核過者)。
(十二)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十三)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二、歇業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師執業、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
(三)心理師證書正本(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
(四)服務機關(構)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
(五)公會證明文件。
(六)私章。(簽名亦可)
(七)執業執照正本(繳回作廢)。
(八)新北市政府心理師執業、歇業提前辦理具結書【(民)表二】(限提前送件者)。
(九)新北市政府心理師執業執照遺失具結書【(民)表四】(限遺失執業執照者)。
(十)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三、變更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師執業、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
(三)心理師證書正本(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前執業註記)。
(四)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五)公會證明文件。
(六)私章。(簽名亦可)
(七)半身正面脫帽近照(3個月內)之相片1吋2張。
(八)執業執照正本(繳回作廢)。
(九)新北市政府心理師執業處所之設置平面簡圖【(民)表三】(限執業處所變更者)。
(十)新北市政府心理師執業執照遺失具結書【(民)表四】(限遺失執業執照者)。
(十一)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十二)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四、補發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師執業、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
(三)心理師證書正本(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前執業註記)。
(四)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登記開業者免繳)。
(五)私章。(簽名亦可)
(六)半身正面脫帽近照(3個月內)之相片1吋2張。
(七)新北市政府心理師執業執照遺失具結書【(民)表四】。
(八)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九)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五、換發、執業執照更新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師執業、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
(三)心理師證書正本(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前執業註記)。
(四)私章。
(五)執業執照正本(繳回作廢)。
(六)半身正面脫帽近照(3個月內)之相片1吋2張。
(七)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登記開業者免繳)。
(八)公會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檢附)。
(九)教育積分證明文件(限執業執照有效日期到期換發者)(可檢附「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積分管理系統下載之各項積分列表」替代)(執業執照更新檢附)。
(十)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十一)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
2.本局地址:22006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交付方式
紙本回覆

處理期限
5天

備註欄
1.繳費模式:審核後,需領取執業執照者應繳費。
2.計費方式:執業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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