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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開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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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流程圖.doc
2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流程圖.pdf
3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流程說明.doc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民)表一.doc
5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民)表一-參考範例.doc
6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民)表二.doc
7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民)表二-參考範例.doc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民)附件一.doc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民)附件一.pdf
10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表一.doc
11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表二.doc
12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表二.pdf
13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表三.doc
14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2-表三.pdf

 


案件說明 (最後更新: 103/05/26)
一、精神復健機構包括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二、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分二階段申請:
(一)許可設置階段-擬設置機構提供慢性精神病患復健訓練,協助重建職業功能、社會適應及提升自我照護能力,由衛生局審查許可。
(二)開業登記階段-獲准許可設置之機構,應於6個月內向衛生局申請開業登記。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及長期照顧科

應備證件
申請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2份::
(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精神復健機構設置(變更)開業申請書【(民)表一】。
(二)工作人員名冊【(民)表二】及排班表。
(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復健機構設置、遷移、擴充、復業或開業計畫書【(民)附件一】。
(四)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許可函及原申請書副本。
(五)建築物竣工之各樓層平面詳圖。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得以系統代為查調)、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證明及消防安全竣工核准函。
(七)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包括負責人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經歷證明、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若負責人執業執照將於1個月內屆期者,請依規定提出已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供後續辦理執業登記事宜。
(八)機構所聘專任管理員/專業人員之學歷證書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願任書及資格證明文件。
(九)醫療法人附設機構者,需另檢具:
1.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
2.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
(十)規費合計新臺幣1,300元整(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申請方式
一、臨櫃、郵寄。
二、本局地址:22006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交付方式
一、公文郵寄。
二、開業執照暨執業執照正本自取,領照繳費。

處理期限
23天。

備註欄
一、機構名稱如下:
(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復健中心、○○工作坊。
(二)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
二、機構設置、遷移新址或擴充經許可後,應於6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開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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