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停業、復業登記 

 檔案下載

  分類 檔案名稱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4-流程圖.doc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4-流程說明.doc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14-(民)表一.doc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14-(民)表一-參考範例.doc
5   其他文件 (民)衛心長14-(民)附件一.doc
6 其他文件  (民)衛心長14-表一.doc

 


案件說明 (最後更新: 103/04/15)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停業、復業登記

承辦單位
衛生局及29區衛生所

應備證件
一、停業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停業、復業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心理師證書正本(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該執業註記)。
(三) 開業執照正本(背面註記後發還)。
(四) 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五)私章。(簽名亦可)
二、復業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停業、復業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所繳之影本資料不清晰無法辨識者,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三) 心理師證書正本(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前停業註記)。
(四) 開業執照正本(背面註記後發還)。
(五) 原停業同意函影本。
(六) 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七)私章。(簽名亦可)

申請方式
臨櫃申請

交付方式
臨櫃辦理

處理期限
5天

備註欄
 

Array
(
    [0]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