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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歇業、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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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檔案名稱
1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3-流程圖.doc
作業程序  (民)衛心長13-流程說明.doc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13-(民)表一.doc
4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13-(民)表二.doc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13-(民)表三.doc
6 書證表單  (民)衛心長13-(民)表四.doc
7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13-(民)表一-參考範例.doc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13-(民)表二-參考範例.doc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13-(民)表三-參考範例.doc
10  填寫範例  (民)衛心長13-(民)表四-參考範例.doc
11  其他文件  (民)衛心長13-(民)附件一.doc
12  其他文件  (民)衛心長13-表一.doc
13  其他文件  (民)衛心長13-表二.doc
14   其他文件  (民)衛心長13-表三.doc

 

 
案件說明 (最後更新: 103/04/15)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歇業、異動登記

承辦單位
衛生局及29區衛生所

應備證件
一、開業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所繳之影本資料不清晰無法辨識者,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三)半身正面脫帽近照(3個月內)之相片3張。
(四)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前執業異動註記)。
(五)負責心理師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影本1份。
(六)新北市政府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民) 表二】。
(七)新北市政府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建築物各使用樓層平面簡圖【(民) 表三】。
(八)公會證明文件。
(九)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限需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者,請提供「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積分管理系統」下載之各項積分列表)。
(十)建築物使用執照(配合推動人民申請案件「免書證、免謄本」便民作業,若可線上查詢者免附)或合法房屋證明影本1份。
(十一)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十二)私章。(簽名亦可)
(十三)由財團法人基金會委託申請開業者,應檢附該基金會委託證明文件。
(十四)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二、歇業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原領開業執照正本(繳回作廢)。
(三)執業執照正本(繳回作廢)。
(四)心理師身分證正本、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後發還)。
(五)心理師證書正本(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
(六)公會證明。
(七)私章。(簽名亦可)
(八)遺失開、執業執照者,應檢附新北市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執照遺失/滅失具結書【(民) 表四】。
(九)由財團法人基金會委託申請者,應檢附該基金會委託證明文件。
(十)非本人親自辦理需具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1份。
三、變更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分證正本、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後發還)。
(三)負責心理師半身正面脫帽近照(3個月內)之相片3張。
(四)負責心理師證書正本、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後發還)。
(五)公會證明。
(六)新北市政府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民)表二】。
(七)新北市政府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建築物各使用樓層平面簡圖【(民)表三】。
(八)建築物使用執照(配合推動人民申請案件「免書證、免謄本」便民作業,若可線上查詢者免附)或合法房屋證明影本1份(限地址變更者,地址刪減免提供)。
(九)開業執照正本(繳回作廢)。
(十)執業執照正本(繳回作廢)。
(十一)遺失開、執業執照者,應檢附新北市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執照遺失/滅失具結書【(民)表四】。
(十二)由財團法人基金會委託申請者,應檢附該基金會委託證明文件。
(十三)非本人親自辦理需具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正反面影本1份。
(十四)私章。(簽名亦可)
(十五)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領照繳費)。
四、補發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所繳之影本資料不清晰無法辨識者,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三)半身正面脫帽近照(3個月內)之相片2張。
(四)心理師證書正本(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前執業註記)。
(五)遺失開、執業執照者,應檢附新北市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執照遺失/滅失具結書【(民)表四】。
(六)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七)私章。(簽名亦可)
(八)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領照繳費)。
五、換發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開業、歇業、異動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所繳之影本資料不清晰無法辨識者,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三)半身正面脫帽近照(3個月內)之相片2張。
(四)心理師證書正本(驗後及背面註記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應有前執業註記)。
(五)開業執照正本(繳回作廢)。
(六)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正本(驗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1份(限非本人親自辦理者)。
(七)私章。(簽名亦可)
(八)開業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領照繳費)。

申請方式
臨櫃申請

交付方式
臨櫃辦理

處理期限
6天

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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