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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醫療機構利用電視、廣播之醫療廣告申請 

 
案件說明 (最後更新: 102/09/11)
為確保本市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時,其廣告內容遵守醫療法相關規定,並避免民眾誤信誇大不實之醫療廣告。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應備證件
新北市政府辦理醫療機構利用電視、廣播之醫療廣告申請書【(民)表一】,1式2份。

申請方式
親洽或郵寄。

交付方式
郵寄。

處理期限
3日。

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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